臺東縣金峰鄉公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

中華民國96年4月1日金鄉秘字第9600000997號訂定
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金鄉秘字第1120005443號修正


  1. 臺東縣金峰鄉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,特訂定本作業規定。
  2. 本所各單位處理陳情案件,應依「行政程序法」及「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」規定辦理;其未規定者,依本作業規定辦理。
  3. 受理人民陳情案件,應依下列方式分辦:
    1. 人民以書面方式送達之陳情書(包括傳真、鄉長信箱及陳情建議系統),總收文應以陳情案件性質歸類(一般陳情案件)登錄公文資訊系統後,再分由各承辦單位處理。
    2. 人民以電話陳情者,應由各單位承辦人員處理,將陳情內容作成書面紀錄並交由總收文登錄公文資訊系統;陳情事項非屬本所主管業務者,應委婉告知陳情人,並確實告知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。
    3. 民眾親至本所陳情者,由各單位承辦人員受理,並得作成書面紀錄並交由總收文登錄公文資訊系統,必要時得請政風會同處理。
  4. 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處理:
    1. 無具體內容、無關鄉政或重複性問題。
    2. 陳情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。
    3. 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
    4. 非屬本所主管之事項,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。
  5. 人民陳情係屬特定列管案件,其處理時限為十四個工作天,因案情複雜特殊或涉及數機關業務須會勘協調,未能在規定期限辦結者,承辦人應自規定結案日屆滿後七日內簽由機關首長核准辦妥展延,期限為一個月,並將展延理由及期限函覆陳情人。
  6. 各單位承辦人於處理陳情案件後,應副知管考單位,並以專簽方式,以為解除列管之依據。
  7. 各單位答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時,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,以簡明、肯定、親切、易懂之文字函覆陳情人,並副知上級列管單位及本所列管單位者視為結案。
  8.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,應以「案」為單位進行管制,並於年度結束後將該年度陳情案件數量、涉及問題性質、類別及處理結果等,加以檢討分析,提出改進建議,供首長及各單位參採。
  9. 本所列管單位對於未依限辦結案件應予催辦,對於未辦結公文催辦單,應於接獲之次日起三日內申復未辦結理由。
  10. 陳情案件如涉及當事人隱私、名譽、商(營)業上祕密或其他經法律規定事項,有保密之必要者,應予保密。
  11. 逾期處理而有積壓責任者,應按情節輕重,由研考單位依「臺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」規定,簽請機關首長核定予以懲處。
  12. 本作業規定奉鄉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